在香港成立公司,最常建立的是有限公司。該公司在香港可享有低稅率,並需要有一個獨立的會計賬簿和香港的銀行賬戶註冊/成立香港有限公司的基本要求: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必須唯一, 不能重覆 公司名稱中不得包含某些限制詞 公司名稱可以是中文或英文,或中文及英文名稱同時使用 註冊辦事處地址 需設有香港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公司註冊地址可與營業地址不同 股本 最低發行股本港幣1元, 最高無限制 股東及董事 股東最少1人, 上限50人 最少1名年滿18歲的自然人董事 股東及董事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, 股東及董事可以同時兼任 股東及董事可以是屬於任何國籍及居住地 公司秘書 必須委任1名秘書 公司秘書必需常居住於香港 如公司只有一位董事, 該董事不得同時兼任公司秘書 根據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《2018年公司(修訂)條例》,公司必需要存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和指定代表登記冊: 重要人登記冊 ( SCR ) 公司必須: 在其註冊辦事處或訂明某香港地方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採取合理步驟,識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,包括向該 人發出通知和取得該人的所需詳情 把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記入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確保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載有最新的所需詳情 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以供執法人員及姓名或名 稱被記入登記冊的重要控制人查閱和取得副本公司的重要控制人是: 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 某法律實體如為某公司的成員,並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 指定代表 ( DRR ) 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自然人作為指定代表,以向執法人員提供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的幫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須由以下任何一類人士擔任:該公司的股東、董事或僱員,而且必須是居於香港的自然人;或會計專業人士、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